http://febon.blogspot.com/2009/10/64.html
於是就展開申訴的計畫,
前幾天收到申訴的結果,
結論是否定的,
警局認為,他們取締是按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3款規定
"對於(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)違規行為,採用固定或非固定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,於一般道路標示之須至少於100公尺於高速公路、快速道路需至少於300公尺前,明顯標示之........................"
我的疑惑是,
他們的標示有問題
1.距離非固定拍攝地點距離 2000m
距離這麼遠
如果按照這樣的邏輯,那在快速公路的入口處 八里端就可以架設,
因為這樣都可以符合" 至少於300公尺前,明顯標示之....."
2.標示不明顯
a, 限速80km 的標示牌,有被隔音牆檔到
b. "前有測速照相"的牌子字太小了
繼續蒐集證據,要再上訴到底!!!